來源: 華圖教育 關鍵詞:2019年省考面試熱點話題,銷售假藥,處罰
近日,青島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發(fā)布了“2018年5月青島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”,顯示青島市城陽區(qū)人民醫(yī)院因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,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罰款692.5元。(摘自錢江晚報)
按照青島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的說法,因涉案產品已經銷售完畢,青島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城陽區(qū)人民醫(yī)院違法所得167.50元,罰款525元,合計罰沒款692.5元。等于說罰款是違法所得的3倍,按照《藥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條“生產、銷售假藥的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”,的確是按照裁量基準規(guī)定的中限處罰,中規(guī)中矩,沒有毛病。至于假橘紅對人體有無危害,醫(yī)院方有關專家稱,抽檢到的橘紅性狀、含量測定雖不符合規(guī)定,可能藥效達不到,但對人體無危害。以上種種說法,均引起一片吐槽聲。
按常理來推斷,假藥比次品藥的危害更大,此次的橘紅已被定性為假藥。但按醫(yī)院的說法,這個藥僅是藥效達不到,對病人來說無害。即便如此能否反問一句:讓病人吃沒用的藥,這是心理療法?還是延誤病情?另外,雖說假橘紅這個藥后果可能真如院方所說不嚴重,但是處罰是否有點太兒戲了,甚至有點“自罰三杯下不為例”的味道?所以有很多網友追問:“為什么只有罰款,沒有對相關的責任人的處罰,以及進貨渠道的進一步查處?”不挖根溯源,能保下次不老毛病重犯嗎?何況只是600余元僅夠吃頓飯的罰款?
說起來,我們的很多罰款標準還處于“原始社會”,在我們身邊,一些5元10元的處罰仍隨處可見,不夠買一杯冰激凌,無法起到警示懲戒作用。拿現行的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來說,該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,都十六年了,其處罰標準仍在依照“古制”。如今,食品、環(huán)保相關法律都在根據人民生活水平的變化和發(fā)展在進行修訂,修訂后對違規(guī)造假等方面的處罰比以前重多了,體現了時代的進步。比如超市和餐飲業(yè)等出售過期食品,不管是有意還是疏忽,就得罰個成千上萬甚至更多,但醫(yī)藥事關人命,竟然只罰這么點,是否有些令人不解?況且,罰款依據,不能僅僅依照違法金額、涉案金額進行,最重要的還是要根據問題的性質處罰,這才是解決藥品管理問題的正確思路。所以,藥品相關法律是該修訂了,因為如果不能讓制作販賣假藥者傾家蕩產,就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。
處罰如此輕微,不僅絲毫起不到震懾作用,反而會形成變相鼓勵。銷售假藥的利潤是巨大的,中成藥也同樣如此。有些藥品以次充好很難被外界所知,因此即使醫(yī)院在這些方面做了手腳,被發(fā)現的可能性本來就不算大。假如即使被發(fā)現了,也不過處罰區(qū)區(qū)幾百元即可,醫(yī)院銷售假藥有什么值得擔心的呢?假如這類不當執(zhí)法得不到糾正,假藥銷售不僅得不到遏制,反而可能會更加猖獗。”
綜上所述:當醫(yī)療機構明知假藥而對外有償銷售時,就適用于《刑法》中的相關條款,最低的處罰,除了罰金外,至少應該包括拘役?梢钥闯觯@次處罰引用的法律條款失當,處罰缺乏說服力。處罰如此輕微,絲毫起不到震懾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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