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-02-06 15:52: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:華圖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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晏揚
到車管所辦理車輛年檢時,車主會被告知,須先處理交通違法記錄并交完罰款。車主對此早已習以為常,甚至覺得理所當然,但在廣東佛山,車主陳女士卻較了一回真,她認為車輛年檢和處理違法記錄是兩碼事,并將佛山市交警支隊告上法庭。結果,陳女士告贏了。(《佛山日報》1月20日)
自己的車輛有違法記錄沒有處理,罰款拖著不交,卻怪責交管部門不讓車輛通過年檢,還理直氣壯地到法院打官司。也許,在很多人看來,陳女士簡直是無理取鬧。然而,當?shù)胤ㄔ簠s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,判決交管部門為陳女士補發(fā)年檢合格標志。為何?
說起來,原因其實很簡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,機動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,“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,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,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。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(fā)給檢驗合格標志”。顯然,按此規(guī)定,交管部門不能把處理違法記錄作為車輛年檢的前提條件,法院正是據此判決陳女士勝訴。
那么,包括佛山市交警支隊在內,各地交管部門為何普遍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法記錄“捆綁”在一起呢?這其實也是有章可循的:在公安部頒布的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中,明確要求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年檢之前,“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”。
問題在于,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只是部門規(guī)章,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是法律,后者的效力明顯高于后者。當兩者的規(guī)定相抵觸時,法院的判決當然是“依法不依規(guī)”。此前幾年,湖北、山東、廣東等地的車主,其實都打過與陳女士相同的官司,而且也分別勝訴。只是,雖然他們都告贏了交警隊,但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中的相關條款始終屹立不倒,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法記錄相掛鉤,仍然是各地的通行做法。
從法理上講,當部門規(guī)章與法律規(guī)定相抵觸時,部門規(guī)章應自動失效,或者作出修改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已經實施10年有余,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的相關條款既沒失效也不修改,顯然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;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明擺在那里,各地交管部門卻長期有法不依,甚至集體公然違法,哪怕一再敗訴仍我行我素,不得不說這是令人尷尬和遺憾的。
平心而論,交管部門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法記錄“捆綁”在一起,有不得已的成分,也有合理的成分,此舉旨在以此強制車主及時履行應盡義務,并“倒逼”車主平時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維護道路交通安全。但話說回來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也有其道理:年檢只是檢驗車輛性能是否合格,保障車輛行駛安全,這是第一要務,不應該附加其他條件;蛘哒f,車輛年檢與處理違法記錄一碼歸一碼,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法記錄,應當采取其他方式。
究竟該不該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法記錄相掛鉤,也許是仁者見仁、智者見智的問題,但有一點是明確無誤的:這種部門規(guī)章與法律規(guī)定相抵觸的狀況不應繼續(xù)下去,車輛年檢中“法與規(guī)”的沖突亟須化解——要么修改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,要么修改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使兩者的規(guī)定上下一致,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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