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導讀】昨日,召開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,聽取了省政府關于《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(修訂草案)》(以下簡稱修訂草案)的說明,并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
昨日,召開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,聽取了省政府關于《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(修訂草案)》(以下簡稱修訂草案)的說明,并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。
修訂草案指出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,將法制宣傳教育規(guī)劃納入國民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規(guī)劃,實行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。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和其他組織,應當制訂法制宣傳教育規(guī)劃和年度工作計劃,安排必要的經(jīng)費,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。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人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,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(zhí)法實績納入考察內(nèi)容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學習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,定期對公務員進行普法考試。錄用公務員,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內(nèi)容。
此外,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、專題教育、課外活動等途徑,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。中小學校應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,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(jīng)驗的人員兼任副校長,開展法制宣傳教育。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,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培訓規(guī)劃和教學計劃。
對不履行相關規(guī)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,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分。對無故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國家工作人員,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,責令改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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